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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日用品订购协议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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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日用品订购协议书(精选3篇)

百货日用品订购协议书 篇1

  总合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_________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_________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百货日用品订购协议书 篇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设备供货范围的审定及供应方法

  1、供货范围及服务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包括减速机电机等。

  2、上述设备的组成部件、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清单(含名称、规格、数量)需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三日内,由乙方提交予甲方,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上述设备的组成部件、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与上述设备同时到达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与设备同时移交予甲方。

  第二章 交货时间及地点

  1、工期:60天(含设计、制造),运输7天,安装调试工期15天。

  2、交货时间:XX年6月30日之前到现场,或接到甲方另行指定的发货时间通知后10日内到现场。

  3、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卸货至*项目现场。

  第三章 原材料的提供方法,规格,数量和质量

  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相关实际资料进行图纸设计,设计图纸需经甲方确认。乙方按照确认后的图纸要求和技术附件要求订购原材料并加工制造及配套,并接受甲方的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或配套部件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加工成品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者退货。

  第四章 技术资料和图纸提供的方法

  1、本合同签定之时进行再一次的技术交底和确认,本合同规定的加工设备的总图(含基础图)由乙方于合同生效后5日之内提供给甲方,其他主要部件图在本合同签定10日之内提供。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图纸后,需在5日内确认回复。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技术图纸需电子版一份,印刷版4份。

  2、乙方负责设备的相关的出厂前检验,并配有检验合格证

  3、乙方需提供所用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设备制造过程中质量管理关健点检测报告,有关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章 包装运输

  1、包装必须牢固可靠,适合于长途远距离运输,严禁野蛮装卸,保证设备安全完整地到达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由于包装不当而造成的任何锈蚀、损伤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根据受损的实际情况,有权拒收,并有权采取一切可能的补救措施直至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退货,乙方应退回预付款,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诉讼及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每份包装箱内应付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工程设备、材料运输中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在每一工程设备、材料和包装箱的两处以上位置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合同号;装运标志;收货人代号;目的地;工程设备、材料名称、品目号/箱数;毛重/净重(千克);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记)

  5、如工程设备、材料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作出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6、根据工程设备、材料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它有利于工程设备、材料运输的标志。针对乙方超宽、超重设备的进场运输问题,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沟通、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交货方式及相关规定

  1、乙方应自本合同规定的设备交货期前10天,以传真的形式向甲方寄送《发货通知单》一式四份。该通知单必须列明: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物形式及件数、每件包装物毛重及尺寸、预计发货时间及方式,预计运输周期、该设备所需的安装工机具及安装条件、现场仓储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乙方未有(或延误)向甲方寄送《发货通知单》,或通知单未标明清楚,而由此引起的接收、仓储及安装准备问题,则由乙方自行解决,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设备到达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时,乙方应随同每批设备一起发运一式四套的技术资料,包含装箱清单、图纸、使用说明书、检测报告、安装方案、调试方案、维护/养护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承诺书、产品合格证明(包括其中的单体设备、组件)等。

  3、若乙方延迟交货,则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0.5%违约金。如果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10日内,乙方仍没有交货,违约金则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1%支付。最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退回全部的已付款项,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诉讼及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第七章 设备检测、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加工成品的制造质量、安装质量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验收。符合要求的,经甲方确认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即视为乙方交付的加工成品合格。

  2、乙方在加工过程中,甲方可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加工过程监督。监督人员将根据加工计划、质量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和验收,一旦发现材料质量存在问题或加工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或缺陷,均可向乙方提出停工,并提出进行改进或者返工或重新加工的要求。

  3、乙方应在完成加工前五天通知甲方进行成品验收。加工成品出厂前,乙方应提供加工成品的出厂合格证。

  4、双方对加工成品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加工成品,双方协商按如下方式处理:在质保期内,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有乙方负责对其进行免费修复或退货;非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承担费用。在质保期内,当乙方收到甲方对设备提出设备质量方面问题的书面通知时,乙方应在3日内派相关人员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原则解释。

  第八章 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设备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业主代表签发移交证书后,设备质保期立即开始,时间为2年。

  2、乙方必须对本合同包含的所有设备的制造、安装建立质量保证计划, 并通过甲方批准,作为合同附件,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提供一个从事质量控制的乙方工作人员的名单.

  4、对各种设备应进行的试验项目,不管是破坏性的或非破坏性的,应证实所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 质保计划应在设备开始制造之前建立,并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供。

  6、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如在本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在甲乙双方同意或由甲方提出的合理的限定时间内,经乙方维修后仍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或乙方无法保障售后服务,则质保金即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甲方并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2][3]

  第九章 不可抗力

  1、 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适当延长,其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电话通知另一方相关人员,并随即以电报或传真形式予以确认。在事故发生后14日内,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送至另一方。

  3、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履行方式。

  第十章 结算方式

  1、预付款: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预付款。

  2、设备主体设备制造完毕(包括:拖轮、轮带、筒体、大齿轮光坯),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为进度款。

  3、设备制造完毕,发运前的检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4、设备发运到工程现场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5、设备现场安装,单机调试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

  6、合同总价的5%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7日内一次付清。

  7、以电汇的方式结算,乙方提供普通发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及索赔

  1、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违约责任的界定及索赔依据为:

  2、本合同各项条款的规定。

  3、本合同技术附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

  4、各项验收表及其它相关单据、凭证等。

  第十二章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若合同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调解的争议,则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5、合同执行履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必须按合同总额的双倍赔偿对方。如有其它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3、欲对本合同进行任何修改,均须由合同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进行确认,否则无效。

  4、未尽事宜,当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修改或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法律审定人: 法律审定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周记

  ·设备订购合同(20xx-09-03)

百货日用品订购协议书 篇3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元共人民币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买受人(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买卖合同篇10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略

  第二条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____

  第三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__________

  第五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

  4.运输费:_______

  第六条经济责任

  1.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销售买卖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____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___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销售买卖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销售买卖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销售买卖合同规定包装价值__%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销售买卖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__的罚金。

  (5)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2.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销售买卖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____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__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___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__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__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销售买卖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销售买卖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销售买卖合同部分总额__%的补偿金。

  第九条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本销售买卖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销售买卖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销售买卖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销售买卖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销售买卖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销售买卖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本销售买卖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选

  一)

  第十三条本销售买卖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销售买卖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本销售买卖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销售买卖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销售买卖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销售买卖合同一式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份。

  订立销售买卖合同人:  甲方:______(盖章)乙方: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盖章)负责人:___(盖章)____日期:____日期: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