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标准管理制度(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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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标准管理制度(精选8篇)
生产标准管理制度 篇1
(一)为规范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搞好班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或调度和地面设施)专业“班组安全建设-制度建设”对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班组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三)班组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贯彻、签字齐全有效;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熟知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特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作业现场的顶板管理、机电运输、通风瓦斯、粉尘防治、爆破等符合规程要求。
(五)作业现场的'各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配置齐全,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六)作业现场物品用料摆放整齐,标识清楚,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七)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八)严格落实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工作环境应清洁、卫生。
(九)每月由区队负责人、技术员及煤矿各业务部门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工程等级。
生产标准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xx〕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工程项目考评
第七条考评主体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第九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总责,由总包、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自评机构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首次开展自评的时间为办理监督手续当月起。
第十条工程项目自评机构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自评材料须留档备查;在对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分时,属于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应注明该单位名称。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发现自评工作不认真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责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评。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中止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经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签署的中止考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中止原因;复工前,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复工报告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工程项目考评工作,并抽查项目阶段性自评情况,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变更文件资料;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
(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汇总表;
(四)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评价汇总表;
(五)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六)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七)工程项目考评主体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资料后,以工程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下发《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项目自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项目考评主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定为优良。
(一)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的;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二)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考评主体2次及以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月自评资料不健全、不连续或企业未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检查评分的;
(四)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工程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十八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陕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xx)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前90日向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申请表》(附表2)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
(二)近三年内企业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
(三)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四)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考评主体规定的其它材料。
由省级考评主体考评的企业,应提前90天向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提交有关资料,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省级考评主体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企业考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评报告、企业承建项目考评结果,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汇总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评为优良:
1、竣工项目考评优良率达到10%以上的;
2、在建工程全部实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的;
3、省级文明工地数量达到已考评项目总数量10%以上;或者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个及以上、或者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1个及以上的;
4、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表彰奖励的;
5、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结果低于70分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企业近三年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考评管理
第二十九条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和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由省级考评主体汇总,省厅每年12月转送至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考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度、流程,加强考评管理。各级考评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辖区考评工作,并将其单位、姓名、电话报省考评主体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考评主体在对辖区企业进行考评时,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该企业在外市(区)及外省项目考评情况、结合该企业在辖区的实际,做出考评结果;各市(区)将辖区项目考评结果统计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向省考评主体报送。对企业考评结果原则上每季度报送1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中旬在陕西建设网公布各市(区)上报和外省转送的项目考评结果以及企业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对于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因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行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因获得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业绩被评定为优良的,均以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工作不足半年的,可以不向考评主体提交该年度周期自评表,但应提供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材料;半年以上的,按一个年周期计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xx年5月22日起施行,至20xx年5月2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
生产标准管理制度 篇3
一、质量管理部是负责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二、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上柜和销售。
三、不合格保健食品须存放在不合格品区,挂有红牌标志,不合格品区设专人、专帐管理。
四、质量管理部在检查保健食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出具保健食品停售通知单,及时通知销售部门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售出保健食品,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移不合格品区。发现假、劣产品,要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退货。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保健食品时,或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食品药品检验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保健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药品,将不合格保健食品移不合格保健食品库。
六、在柜过期失效、破损保健食品由保管员填写“过期/破损产品报告单”经质量管理部签字确认后移入不合格品区。
七、销后退回、配送退回的质量可疑保健食品,质量验收员及时填写“保健食品质量复检通知单”,报质量管理部确认不合格后,移不合格品区。
八、对于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的确认,质量管理部需凭自检报告单、省(市)药检所报告单、质量公告(报)、中国医药报、sfda网站、上级主管部门药监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报损和销毁应有记录,保存二年。
十、质量管理部每半年对不合格保健食品情况进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以便及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减少经济损失。
十一、不合格品区中保健食品不得随意进出,必须凭质量管理部的通知,如违规操作发生质量事故,责任人将承担一切后果。
生产标准管理制度 篇4
一、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二、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避光、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三、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四、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五、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六、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生产标准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和不断提高,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的技术水平,全面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__)及行业制定的《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结合行业、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并组织评级验收。
第五条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动态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半年对二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指导、考核;二级公司每季年对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指导、检查、考核;生产经营企业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自纠。
第三章实施
第七条各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性,熟知各要素及相关内容要求,做到全面参与。
第八条实施过程中要编制工作计划,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并对阶段性工作定期进行分析、总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九条创建工作,要抓规范、抓过程、抓实效;对达到标准化一级的单位要重点抓巩固、二级的单位着力抓提升、三级的'单位督促抓改进;对未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单位,抓指导、抓促进、抓达标。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比工作;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时达标的单位可自行奖励。
第十一条考核评比要严肃、认真,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树典型,进行奖优罚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产标准管理制度 篇6
1总则
1.1为了验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符合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素质,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标准和建设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
组长:总厂长
副组长:生产副总厂长、总工程师
成员:生产副总师及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
职责:全面负责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审核批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计划,对各部门评审报告进行评价,审批管理评审计划和管理评审报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存在的问题研究确定纠正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汇报。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
主任:安环部主任
副主任:行政部主任、技术部主任
成员:安环部、生产技术部、行政部管理人员
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并领导各生产单位开展定期自评工作;组织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不小于一次的自评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及安全绩效考评实施细则,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监督制度与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负责标准化实施情况,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负责绩效评定工作的实施、落实、组织和协调;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的编写工作。
2.3各生产单位职责
按要求进行本单位标准化自查评工作,对自查评查出的问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整改,并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3程序
3.1自评工作
3.1.1各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进行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生产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后,安全生产管理、作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方面的自评情况交安环部进行核实并监督整改;生产设备设施方面的自评情况交生产技术部核实并监督整改;防火、防盗及交通方面的自情况交安全保卫中心进行核实并监督整改。
3.2绩效评定的实施
3.2.1生产副总厂长组织召开绩效评定会议。
3.2.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自评,以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3.2.3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各单位分解的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隐患及整改情况与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存在的差距等。
3.2.4评价报告以正式文件下发,将结果向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2.5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3.2.5.1系统运行效果。
3.2.5.2.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2.5.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3.2.5.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3.2.5.5.绩效监控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3.2.5.6.与相关方的关系。
3.2.6各单位报告标准化实施的绩效,规章制度的贯彻,隐患及整改情况,并提出改进、变更、纠正预防建议。
3.2.7会议做好记录、备案。
3.3通过绩效评定,就以下几个方面找出存在的问题
3.3.1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制的贯彻、安全职责的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
3.3.2安环部将存在的问题汇总,制定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纳入下一周期工作实施方案中。
3.3.3标准化绩效评定结果,包括标准化取得的绩效,存在的问题,安环部将最终评定结果发至各单位,各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纠正,或修订工作计划。
4绩效评定结果考核
根据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按绩效评定结果,对各单位标准化工作情况纳入到年终绩效考评当中。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支持性文件
6.1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6.2发电厂绩效管理制度
生产标准管理制度 篇7
一、门店营业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生产标准管理制度 篇8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标准化理念,强化质量基础管理,增强全体员工的标准化意识,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以质量保安全,构建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构。明确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第一责任人。安监处负责牵头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
2.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每年年底,制订出下一年的达标规划,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安监处,安监处汇总并经安全矿长审核后报公司研究,最终确定矿达标规划。各基层连队根据规划制订逐月分解计划,认真实施,精细达标。
3.建立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每完成一项工程,都要组织相关科室按照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进行验收。
4.建立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为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确定奖罚标准,严格进行考核兑现。
5.开展质量标准化宣传活动。为营造“赶优争先”质量标准化工作氛围,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以点带面,全面促进标准化水平的提升。
6.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学习活动。为不断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专业与专业、矿井与矿井之间的观摩、学习。
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现场文明生产是基层连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体现了一个基层连队的管理水平与形象,为了提高基层连队质量标准化水平,提升基层连队建设内涵,特制定基层连队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1.正确协调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三者之间关系,提高和改善生产现场管理水平,从而为杜绝隐患、增加效益提供保障。
2.保持工作现场环境整洁。施工后现场要打扫干净,本岗位设施无灰尘、无积水、无跑冒滴漏等现象,设施牌板悬挂整齐,促进施工现场秩序井然有序,保证均衡生产。
3.备用设施、物料管理有序,牌板齐全。基层连队文明生产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执行,保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4.基层连队职工在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中,互相尊重,互讲诚信,劳动保护佩戴齐全,持证上岗,形成规范的作业习惯,积极创造出安全整洁的现场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