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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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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为贯彻安全法规,做好防火工作,从根本上减少各种火灾隐患,确保现场的.消防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下达施工任务时,必须做好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

  二、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具备能及时排除隐患和险情的能力。

  三、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有效的特种操作证。

  四、作业前首先做好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并且备好灭火器具。

  五、由动火人到安全员处开动火证,并有动火人签字。动火当日有效,严禁无证动火。

  六、严格执行电焊气割“十不烧”规定。禁止非本工种人员私自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审批:医院区域及周围需要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或公司)应事先上报监管部门,并提出申请,经总务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同意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地点内进行施工。初次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需向总务部提供动火人员有效证书复印件,并与总务部及分管部门签订三方安全生产责任书。超过动火日期或更改动火地点,必须重新申请动火许可证。

  2、要求

  (1)资质:进行电气焊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2)安全措施:动火部门应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施。

  ①把5m内可燃物和易燃物清理干净。

  ②严禁油漆、木工与电焊工上下、左右交叉作业。

  ③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事先要将下面的可燃物清洁干净,并铺设火花收挡板,做好高空作业的保险措施,如系好保险绳、戴好安全帽等。

  ④动火区域内必须有专人监护。

  ⑤动火区域须配备两具以上灭火器,视需要酌情增加。

  (3)总务部巡查人员每日2次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检查现场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人员应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4)整改处理:施工过程中,总务部员工有权对施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种不当(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出现以下严重情节的'将责令停工并予以处罚。

  ①对使用不具备动火作业资质的人员并上岗作业的给予20__元的经济处罚。

  ②对未开具动火许可证,私自在院区动用明火作业的给予20__元的经济处罚。

  ③对未开具动火作业期间、地点未配备灭火器材、未做好防火措施的给予20__元的经济处罚。

  ④对不按规定操作对医院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将严格依照《消防法》等规定求,追究事故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⑤施工人员在院区内禁止吸烟,违者将按照医院禁烟规定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3、范围:以上规定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物业公司、各外包单位、施工单位及人员。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定本制度:

  1、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作业必须由安全主管人员签字、总经理批准后进行。

  2、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场所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动火现场勘查,判断是否具备动火条件。

  4、动火现场必须保持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50m的距离,而且要位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的下风向,否则,不能动火。

  5、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而且要保证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处于待运行状态,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全过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并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清理,消灭余火,妥善处理剩余灰烬,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确定没有事故隐患后方可撤离。

  8、对不申请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二、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划分级别。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装卸区等;

  3、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4、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工程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工程部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工程部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并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

  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领导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领导检查认定一次.

  八、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5、节假日期间的用火,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十、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一、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十二、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三、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四、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

  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五、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工程部存档。

  十六、本标准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总经办协调解决。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8、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9、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