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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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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精选3篇)

施工事故应急预案 篇1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有效的避免或降低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指导项目部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的进行,根据项目施工现场特点,对容易出现突发事故的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管理,制定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勘探单位: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监理单位:

  建筑面积:

  结构层次:

  开、竣工日期:

  安监单位:徐州新城区安监站

  安全监督证号:

  二、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项目经理:

  2、项目技术负责人:

  3、施工员:

  4、安全员:

  5、技术员:

  6、质检员: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四、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组长职责: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将事故情况的应急内容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并负责整个计划的全面指挥、全面实施。对现场临时计划采取的应急措施,有最终的安全措施权。

  副组长职责:组长不在时代行使组长职责。组长在时,负责通讯,协助工作,参与组织制定救援措施并实施。

  组员职责:全面负责救援人员的调动和救援工作的实施参加制定救援措施并实施救护。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总结。及时将事故的发生原因和事故现场信息反馈给应急领导,为下一步安全生产提供可靠依据,并对风险重新评价,纠正整改、制定新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应急救援施工

  1、由组长 向集团公司及有关医疗抢救部门报告。

  2、由副组长负责维护现场抢救、自救并联系外援单位或人员(医院、消防等)。

  3、由 负责在项目部接车、接人。

  4、由负责现场急救措施的落实、人员安排以及具体救援方案实施。

  5、由 负责组织后勤保障,保证物质、费用需要。

  六、救援器材、设备

  1、应急直拨电话120(徐州急救中心)119(火警)110(盗警)

  在拨打“120”“119”“110”电话通话中,要讲清楚伤者的伤情、伤害性质、受伤人或起火的性质、部位。等到救护车或救火车的地点,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情况。

  2、集团应急领导小组电话:0516-837702977

  3、应急服务车辆: 司机:

  4、项目部急救药材、单架、灭火器材

  七、安全事故人身伤害救护单位

  工程所在地:徐州市清风路东侧

  徐州中心医院

  徐州中医院

  八、应急救援预案的公示

  应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项目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工程开工前将应急求援预案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如:黑板报、宣传栏)公示,告之现场全体员工。

  九、建筑工程常见危险因素

  建筑工程常见危险因素有:

  ①物体打击、

  ②车辆伤害、

  ③机械伤害、

  ④起重伤害、

  ⑤触电、

  ⑥火灾、

  ⑦高处坠落、

  ⑧坍塌、

  ⑨中毒和窒息。

  十、现场救护应急程序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急求援小组应及时响应,启动项目部制定的应急求援预案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利用最快速的通讯方式联系急救中心,并及时将事故伤亡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2、保护好事故现场,不故意拖延不报,服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重大事故,项目部应在十分钟内上报集团公司指挥中心,公司应急救援小组立即启动救援预案,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调查、做好善后工作。

  4、事故应急救援结束,项目部应急求援小组应项目工程全部保护用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及时纠正整改,稳定施工人员的情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

  5、对原有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在事故基上进行重新评估,制定出减少事故风险的控制措施,报集团公司质安部。

  十一、应急原则

  1、 若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应按照“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原则,及时将伤员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安排好护理人员。

  2、 急救原则:先救命,后治疗或根据医院急救原则,全力抢救。

  3、 现场抢救步骤:将伤员先抢救出事故现场,进行紧急止血,一般包扎,稳定伤员情绪。

  4、急救中心救护车到后,应立即接医嘱做好伤员的搬运,协助医生做好现场救助工作。

  十二、现场救护常识

  1、骨折急救-工作现场发生严重骨折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救护,对于骨折伤者,正确的固定是最重要的,固定的方法为:

  ①固定断骨的材料可就地取材。如棍,树枝、木板、拐杖、硬纸板等。长短要以能固定住骨折处上下两个关节或不使断骨错位为准。

  ②脊柱骨折或颈部骨折时,除非是特殊情况如室内失火,否则应让其留在原地,等待携有医疗器械的医务人员来搬运。

  ③从地上抬起时,要多人同时缓缓用力平托,运送时,必须用木板或硬材料,不能用布担架或绳床,木板上可垫棉被,但不能用枕头,颈椎骨骨折伤者的头部须放正,两旁可用沙袋将头夹住,不能让头随便晃动。

  2、休克、昏迷急救--由于外伤、剧痛、脑脊髓损伤等可造成伤者在工作现场的休克、昏迷,一般按如下方法处理:

  ①让休克者平卧,不用枕头,腿部抬高30度。若属于心原性休克,同时伴有心率衰竭,气息不能平卧时,可采用半卧。注意保暖(或降温)和安静,尽量不要搬运伤者。如需搬运时,动作要轻。

  ②吸氧气和保持呼吸道通畅,用鼻导管或面罩给氧。

  ③立即与医务工作者联系,请医生治疗。

  3、严重出血抢救--严重出血会危及生命,及时有效的现场止血,对挽救伤者的生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常用的止血方法有:

  ①一般止血法:一般伤口小的出血,先用生理盐水(90﹪氯化钠溶液)冲洗伤口,在涂上红汞药水,然后盖上消毒纱布,用绷带较紧的包扎。

  ②压迫带止血积压法:严重出血时使用,适用于头、颈四肢动脉大血管出血时临时止血。方法是:用手指或手掌用力压住比伤口靠近心脏更紧部位动脉跳动处(即止血点)。只要位置找的.准,这种方法能马上起到止血的作用。身体上通常有止血点8处:一般来讲,上臂动脉、大腿动脉、挠骨动脉中较常用。上臂动脉:用四个手指掐住上臂的肌肉,并压向臂骨;大腿动脉:用手掌的根部压住大腿中央稍偏上点的内侧;挠骨动脉:用三个手指压住靠近大拇指根部的地方。

  ③其他止血法:止血带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和加垫屈肢止血法等。

  本应急救援预案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实施,工程竣工完工后结束。

施工事故应急预案 篇2

  一、应急准备

  1、本公司成立以公司经理 为组长,分管安全副经理 、安全科科长 、项目经理 参加的公司意外伤害应急领导小组。施工项目根据承建项目情况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施工员、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现场意外伤害应急领导小组。

  2、根据公司承包经营范围,我公司主要以房屋建筑施工为主,根据以往施工安全意外伤害发生频率,主要意外伤害有: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事物中毒、窒息。

  3、为确保人员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坚持以认为本的宗旨,当发生意外伤害时,建立畅通的应急联络渠道,公司坚持24小时有人值班,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联系电话: 联系人:

  4、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使事故人员得到及时求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规定,公司承建项目在《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备案》时,必须参加施工现场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5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根据公司is09001质量体系文件及《施工项目管理规范》要求,编制特殊及关键过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项目开工前抓好“三级安全教育”,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专职安全,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做好“三宝”的使用,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源分析,及施工注意事项交待。

  7、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配备医用担架、急救药品、卫生绷带等,并就近联系卫生医疗点,职工发生中毒、意外伤害时及时拔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抢救。

  二、现场人员伤害抢救实施办法

  1、事故后,由班组长或施工员、项目经理的指挥下,根据伤情开展抢救工作,同时拔打医疗急救电话(120)请求援,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情况下,对伤者实施有效的急救治疗。

  2、现场人员根据受伤原因立即开展应急抢救。

  3、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向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事故情况,公司领导小组在接到电话100km范围内2小时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急救工作。

  4、公司各部门,施工项目部所在的施工人员必须为抢救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或支持。

  5、现场施工用车即为紧急情况下的抢救用车,必要时租用社会车辆,费用从项目部安全措施费用中列支。

  (1)、高空坠落

  1)、高空坠落、撞击、挤压可能在胸部内脏破裂出血,伤者表面无出血,但表面出现面色苍白、腹痛、意识不清、四肢发冷等征兆。应首先观察或询问是否出现上述特征,确认或怀疑存在上述特征时,严禁移动伤者,应平躺并立即拔打120急救电话。

  2)、如有骨折,应就地取材,使用夹板或竹棍固定,避免骨折部位移位,开放性骨折并伴有大出血者,应先止血在固定,用担架或自制简易担架运送伤者至医院治疗。

  (2)、物体打击

  1)、首先伤口看法的打击物体,同时查看被打击部位伤害情况。

  2)、根据伤情确定救护方案,需要包扎的进行现场简易包扎,若有骨折,应就地取材,使用夹板或竹棍固定,避免骨折部位移位。开放性骨折并伴有大出血者,应先止血在固定,用担架或自制简易担架运送伤者至医院治疗。

  (3)、触电

  1)、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使带电体与伤员分开。

  2)、观察神智是否清醒,应使其在安全区就地平躺,暂时不要使其站立或走动;伤员若不清醒,应立即使在安全区域就地平躺,以确保呼吸道畅通。

  3)、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4)、机械伤害

  1)、立即关闭施工机械。

  2)、如造成短肢或骨折,应立即进行现场固定包扎,找回被切断肢体,以便送医院后救治工作。

  1)、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说明属于何种食物中毒及中毒人数。

  2)、保留中毒食物,以便医疗机构进行检化验。

  (6)、窒息

  1)、主要为井桩开挖时发生。

  2)、加强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避免出现窒息情况。

  3)、进入下水道、井桩前,先点燃报纸及其他可燃物,观察燃烧情况,如发现熄灭,应找出原因,采用机械通风或防化设施,后再进行施工。

  4)、如有发生,立即将作业人员拉出地面并进行人工呼吸,如情况严重,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施工事故应急预案 篇3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

  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

  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

  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七)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与县水务部门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八)缴纳河道采砂(石)保证金相关收据复印件。

  第九条

  供电部门对未取得水务主管部门采砂(石)许可的采砂(石)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供电手续。对终止行政许可或责令采砂(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的`,县水务部门应通报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应及时停止供电。

  第十条

  砂(石)运输车辆进入城区须采取封闭运输,方可驶入城区道路,采砂(石)权人须监督运输车辆做好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采砂(石)现场设立明显标志,标识采砂现场范围,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采砂(石)作业须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程规范作业。

  第十二条

  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影响防洪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等重大情况需要暂时停止采砂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公告,采砂单位或个人要按公告要求停止采砂活动;事由消除后,县水务部门应及时告知采砂单位或个人恢复生产,并相应延长许可期限。

  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开采者应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因防洪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宜再采砂的,由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

  许可有效期内,在规定的采砂(石)作业范围内,已无砂(石)资源可开采的,由许可单位注销采砂许可手续,向采砂(石)单位或个人下达终止采砂(石)及撤离采砂(石)现场通知。采砂(石)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应终止采砂(石)活动,清除或者复平弃料堆体,清除行洪障碍物,撤离采砂(石)现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永久性封闭标示牌。

  第十四条

  禁采区、可采区、开采标准、禁采期。

  禁采区:距离县城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即:云县大黄桥至南桥河汉南(马)坝;南桥河、北桥河二河交汇处至凤庆县交界(北桥河云县段)、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及所有涉及跨越河道的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皆划定为禁采区,其他河流(河段)的禁采区,由县水务部门视情况另行公告。

  可采区:划分为5段。

  第一段,南河一级电站取水口(冷水箐桥)以下500米至大控蚌村脚(距离约

  5.0公里);第二段,慢道桥以下200米至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距离约2.0公里);第三段,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至茂兰岔河桥以上200米(距离约3.0公里);第四段,茂兰岔河桥以下200米至金竹林砂场(含金竹林砂场,距离约2.0公里);第五段,金竹林砂场至太平关水文站观测点以上200米(距离约5.0公里)。

  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涉及跨越河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交通局、路政大队等相关部门需提出意见。

  开采标准:开采深度,开采面控制红线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现状、砂子存量,结合实际作出确定。

  禁采期: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

  第十五条

  县水务部门需会同交通、住建、国土、公安及乡(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日常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采砂(石)现场管理,对非法采砂(石)活动以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公路、桥梁的行为给予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采砂(石)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缴纳税费,未按期缴纳的,责令限期其补缴;拒不缴纳税费的,吊销许可手续,将由各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及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采砂(石)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

  (二)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第十八条

  在河道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石),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其他妨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水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石)和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造成道路损坏、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及在河道中倾倒弃渣或垃圾的,由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寻衅滋事,扰乱采砂(石)现场秩序的;

  (二)采砂(石)作业对河岸、河堤、护岸、防洪设施及农田地等造成破坏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石)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审批许可开采的;

  (二)对违法采砂(石)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资源损失或者危及河道安全的;

  (三)不按规定收取河道采砂(石)有关税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